当事人: 重庆厚积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MA7J5BA323
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滨江路西段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潘** 联系电话: 13*******20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2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文保基地附近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22日9时,周*(执法证编号:22*******69)、秦*(执法证编号:22*******70)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文保基地附近,发现重庆厚积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重庆厚积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 检)字【2024】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4】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 城询录字【2024】5-1 号) (第一次)、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5-1号) (第二次),证明:重庆厚积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2024年1月24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4〕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 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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