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黄**
身份证号码: 5001**********1353
联系电话:15*******82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7月26日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通大道998号*幢*单元**
你于2024年2月28日14时12分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渣场路附近实施了驾驶密闭式运输车辆(渝DT0***)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 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2月28日14时,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文街道执法大队队员郭**(执法证号:22*******85)、张**(执法证号:22*******06)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渣场路附近,发现黄**驾驶密闭式运输车辆(车牌号:渝DT0***)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黄**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复印件、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11-9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4〕11-9号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4〕11-9号),证明:黄**驾驶密闭式运输车辆(渝DT0***) 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2024年2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4〕11-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密闭式运输车辆(渝DT0***)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 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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