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嘉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8904309R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南坪西路38号2栋2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联系电话:18*******08
你单位于2024年3月14日10时29分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城南家园8组团商业街实施了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14日10时,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文街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执法证编号:22*******85)、张**(执法证编号:22*******06)巡查时发现, 重庆嘉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城南家园8组团商业街附近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嘉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4〕11-1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4〕11-1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11-13号),证明:2024年3月14日10时29分,重庆嘉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城南家园8组团商业街附近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南岸城复录字〔2024〕11-13 号),证明:重庆嘉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4〕11-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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