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城罚决字〔2024〕11-18号
当事人:重庆建邦花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2008334P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8-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联系电话:18*******11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14时11分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梨花大道鲁能领秀城二部四街区南区实施了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28日14时,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文街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军队(执法证号:22*******85)、张科柱(执法证号:22*******06)巡查发现,重庆建邦花木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梨花大道鲁能领秀城二部四街区南区城市园林绿地内损毁园林植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建邦花木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绿化服务合同、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植物材料鉴定报告、关于南区乔木修剪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4〕11-1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4〕11-1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11-18号),证明:2024年3月28日14时11分,重庆建邦花木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梨花大道鲁能领秀城二部四街区南区城市园林绿地内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属实。
2024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4〕11-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承诺恢复也做了补救措施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一般处罚,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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