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今生缘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KRN66F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东城大道204号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22时50分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实施了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12日22时,李*(执法证编号:22*******59)、古*(执法证编号:22*******74)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发现重庆今生缘物流有限公司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渝DS9***)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重庆今生缘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涉事车辆为密闭式运输车辆(渝DS9***)。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1-1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4〕1-16号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4〕1-16号),证明:重庆今生缘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4〕1-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鉴于当事人着力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予从轻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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