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南岸区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2028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街86号2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4年9月12日22时51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御盛路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2日22时,韩*(执法证编号:22*******60)、古*(执法证编号:22*******74)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御盛路,发现重庆南岸区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明:重庆南岸区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1-2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4〕1-28号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4〕1-2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4〕1-28号),证明:重庆南岸区渝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属实。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4〕1-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鉴于当事人着力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处置建筑垃圾不超过1000立方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萬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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