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亮明政策底线。对于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明确禁止采购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供应商的质量保证金。二是创新减负方式。2024年4月起,鼓励全区新申报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视投标人信用情况减免或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严管必缴资金。需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采购人统一管理,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且收取数额最高不超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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