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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1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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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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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南岸财处罚20241


当事人: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2号、64号万凯新都会B1845

法人代表:李航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662081U

经调查,2024325日,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参加了重庆市南岸区城镇排水事务中心“南岸区南坪片区2024年排水设施零星维修项目”(项目号:NAQ24C00013)投标并中标。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市南岸区城镇排水事务中心南岸区南坪片区2024年排水设施零星维修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中部分内容不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佐证。

鉴于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35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重庆市南岸区区级国库(收款单位:南岸区财政局;收款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收款开户行:工行重庆南坪支行)。如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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