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四川展邦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6,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29)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4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标准的相关参数要求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关联,故采购人设置该标准并无不当。经调查核实,对材料、配件、成品进行检测并获取检测报告属于家具制造商质量管控的程序化体系,即针对材料的检测应当在家具材料进厂时即进行,针对家具成品的检测应当在制造完成时即进行。同时,本项目也未对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未给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的情况;投诉事项2,因相关标准的参数要求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关联,故采购人设置相关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本事项主张的事实依据也与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1性质相同,不存在未给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的情况;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8,两项事项均为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设置为负偏离条款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设置较长的测试时间以确保产品质量并无不当;投诉事项7,采购人可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旧版标准,同时检测机构也可以应供应商需求提供符合旧版标准的检测报告,不存在无法办理的情况;投诉事项10,直辖市与省、自治区均为省级行政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检测机构应包含直辖市一级的检测机构,因此,该设置不存在排斥直辖市级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情况;投诉事项11,“投标人具备相关证书”仍然存在被理解为证书仅能为自身所有的可能。此情形下,可能存在已投标供应商提供了授权权(代理)厂家的相关证书但未获加分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7、8、11成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5、6、9、1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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