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重庆灵欣辉旭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87号20-2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类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8 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31,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人提出的相关检测标准均与采购的家具内容相关,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相关联,如投诉人主张实木颗粒板不应当执行抗菌检测标准,但需注意采购人的使用环境为医院,要求家具的基材具有抗菌性能应当认定为与采购人需求相关。同时,根据调查了解,本项目有符合规定的潜在供应商,满足充分竞争的要求。因此不存在以排他性、限制性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公平竞争的情况,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采购人已明确“图片仅供参考”,则无需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必须与参考图片完全一致,只要供应商提供满足相关技术参数与工艺要求的样品即可,不存在特定供应商独有的情况。同时,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对样品部分的评分标准已明确需考察样品整体工艺是否优秀,据此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工艺图以辅助判断并无不当;投诉事项3,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并未设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来明确采购需求,而是根据项目目标对“抗菌塑粉”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而且相关技术要求的设置均符合“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投诉事项4,经审查,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未在提请投诉前依法经过质疑;投诉事项5,采购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均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关联,同时,不存在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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