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兰路7号920室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重新招标)”(项目号NAQ23A00066,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29,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4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仅具有CMA认证标志即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采购人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同时具备“CMA及CNAS两个认证标志”存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故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2,采购人要求提供“铝合金层架”样品,但设置的样品制作标准与要求与采购需求部分“铝合金层架”的技术参数并不一致,我局认为该样品的制作标准设置不合理,故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3,采购人本次要求的相关生产及环保设备均与本次采购的货物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联,为采购人保证货物质量所需而设置,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证书限定了认证范围,但相关认证范围也均与采购需求相关联,经调查我局认为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5,本项目也未对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的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4、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决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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