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岸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集群治理项目”(项目号:NAQ23C001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重庆金鸿美佳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鱼胡路25号2栋2单元4-7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
被投诉人2:重庆国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A区5栋12楼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重庆国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南岸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集群治理项目”(项目号NAQ23C00137,采购执行编号:CQGH-20230248,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1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了《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按要求向我局做出了书面说明。投诉人称:1.技术参数明确要求集中治理后的油烟排放浓度 ≤0.7mg/m^3 ,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达到《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都还没实施不可能有报告,与采购项目实际不相符合;2.技术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测设备通过国家计量标准认证并取得证书,完全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履行合同无关。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重庆金鸿美佳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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