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岸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集群治理项目”(项目号:NAQ23C001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渝北区远博广告设计部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39号附20号太阳园1幢1-商业25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
被投诉人2:重庆国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A区5栋12楼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重庆国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南岸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集群治理项目”(项目号NAQ23C00137,采购执行编号:CQGH-20230248,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投标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若为进口产品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明显货物占比更大,却采用服务的方式招标,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阻止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投若本项目为服务项目,却在需求中和评分中大量设置检测报告要求,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要求检测报告控标,明显人为乱设置控标隐性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本项目2个分包均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集群治理项目,巡检服务和运维服务要求一样,而评分却设置不同;投诉事项4,本项目分包1、分包2业绩存在限定行业业绩;投诉事项5,评分却未按照市级招标文件范本拟制政策性加分;投诉事项6.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不合法。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6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被投诉人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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