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号:NAQ23A0006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重庆隆意兴贸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重铁巨龙)B区4号楼10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22号404办公室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5
相关供应商:浪潮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S06号楼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号NAQ23A00062,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24,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2月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针对投诉人事实依据的第二、三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参与采购项目投标的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排名及评审得分并非法律规定的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同时,关于中标标的的相关公告也仅包括项目的主要标的,本项目已在采购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部分明确载明“主要标的:LED教室护眼灯”,因此,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告中仅公示LED教师护眼灯的品牌、型号、数量及单价并无不当。综上,投诉事项3成立。但及时主动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仅为更好的保障未中标人的知情权,本项目中,采购人未及时主动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影响中标结果,且对未中标人参与采购项目本身的合法权益也没有造成影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被投诉人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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