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项目号:NAQ23A0006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西方巷26-16号216室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6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项目号NAQ23A00066,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29,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4年1月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投诉书)。
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只有省级和国家级两级,没有市级和县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为国家级检测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为省级检测机构。因此,要求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主张相关检验的周期较长,供应商没有时间办理相关检测报告。但针对原材料的检测应当为家具原材料在进厂时即进行,针对家具成品的检测应当为制造完成即进行,检测报告并不具有时效限制,因此,供应商不存在定制化招标的情况,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本项目将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确定为“1、售后服务人员配置;2、售后服务程序及回访制度;3、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的到达现场时间、解决故障时间、补救措施、维护保养措施等。4、售后服务承诺及质保期承诺。以上四项内容健全,并符合本项目实施特点的得1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与实际需求不符或不满足要求或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的扣0.5分,该分项扣完为止。”“内容健全”已明确了4项具体的范围,方案若缺少任一项即为内容缺失,因此,应属已经细化、量化。对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或是否满足要求或与项目是否匹配,采购文件已经在“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中明确了售后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售后服务的具体要求等内容,可以进行细化、量化的评审判断,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对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或是否满足要求或与项目是否匹配,采购文件已经在“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明确了产品技术需求,于“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明确提出了交付时间、交付地点、验收方式、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相关需求,可以结合需求进行具体评判,因此,应属已经进行细化、量化的,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认证证书均存在变相的将企业注册时间、营业收入、规模等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5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认定决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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