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项目号:NAQ23A0006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广东晋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西区翠景北道28号富沙湾花园10幢104卡之三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仁济路2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南岸区茶园新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406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钢制家具采购”(项目号NAQ23A00066,采购执行编号:NAGGZYGKZB2023029,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大类虽为医用家具,但医用家具的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同时,同一种类的认证证书存在不同的范围与认证类别。因此,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对认证范围做进一步的细化要求,符合实际需求,采购人的行为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只有省级和国家级两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为国家级检测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为省级检测机构。因此,要求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所投包的所有投标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得1分。”为采购人使用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标准模版内容,为我市政府采购的政策加分内容,且为加分条件,非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采购人本次要求的相关生产及环保设备均与本次采购的货物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联,为采购人保证货物质量所需而设置。此外,虽采购文件中明确了相关生产及环保设备的具体名称,但因各家供应商的生产设备名称确实存在差异,采购文件无法穷尽,因此,一般只要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系同类型设备,符合采购人的相关需求,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属实的同样可以获得加分,因此,不存在“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准备的”的情况,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本次采购人设置的关于电解钢板相关技术要求,大多为国家强制标准,一项为ISO标准,而国家强制标准为产品的最低标准与要求,采购人结合采购需求,设置相关标准具有合理性,因此,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将“强制标准用来控标”的情况。此外,经调查核实,市场上存在满足采购文件载明的检测要求的电解钢板材料。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采购人在样品的具体要求中,设置了允许偏差值为“±3mm”,经调查核实,该误差要求过高,将导致潜在供应商难以提供符合该标准的样品,设置该偏差值存在涉嫌样品定制化,故投诉事项6成立。
采购人本次采购的钢制衣柜并非全钢结构,为钢木结构。钢制衣柜内部也有人造板部件,因此对人造板部件提出关于甲醛量释放量的要求并无不当,故投诉事项7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7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6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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