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管委会:
近年来,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审批、公开公示等方面强化了监督管理,提升了全区政府采购水平。然而,部分单位在采购申报、保证金的收取、合同登记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提升全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事前监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准确性。采购人应当准确预计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认真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严控年中采购预算调整,严禁无预算采购,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相一致。
(二)严格执行申报程序。采购人提交政府采购申请前,限额以上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原则上不晚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并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指引文本的通知》(南岸财文〔2022〕200号文)要求将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纪要、采购需求表、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作为要件上传,1000万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上传重点性审查意见书。
(三)依法依规设置采购条件。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落实好国家关于节能环保产品加分和中小微企业报价政策性扣减参与评审等各项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5年底。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扣除优惠。
(五)加强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及质疑负责。限额以上且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至少一位专家开展采购文件预审,待专家出具明确意见后,无异议的进行挂网公示,有异议的由采购人依法调整。如采购人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则报区财政局复核审理。
(六)提高政府采购文件挂网效率。采购人应当按项目实际需求申报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在区财政局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工作,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挂网公告。未在规定时间挂网公告的,应当主动申请撤回政府采购项目;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区财政局书面说明。
(七)严格履行采购代理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程序,与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费用、代理内容等权责义务。列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达到限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二、加强政府采购事中监管,优化全区营商环境
(一)依法组建评审专家组。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经依法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中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为7人(含)以上单数。单一来源论证应当抽取3人(含)以上单数专家;采购小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除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环节外,采购人应当委托代表参与评审,不得全部抽取专家作为评审人员。
(二)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应依法客观陈述项目需求,但不得担任组长,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引导其他评审专家选择特定企业。
(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质疑。采购人应当依法受理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情况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质疑答复板块备案。
(四)积极推广使用保函。要求投标(中标)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时,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采购人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全面提高政府采购领域中保函的覆盖面和应用程度。
三、加强政府采购事后监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依法登记公示政府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结果公示后,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告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供应商分项总得分及排序情况,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排序情况。
(二)及时签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公示。
(三)认真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履约验收时,一是要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二是要邀请实际使用人或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出具相应类别验收人及供应商共同签署的包含各项标准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的验收书。
(四)按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五)依法履行备案程序。依法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或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书面报告区财政局。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供应商无故弃标、虚假应标等问题,由区财政局依法进行查处。
(七)加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管理。采购人应根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按年度向区财政局报送所属预算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统计情况,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合同-脱敏采购合同”模块,备案登记经脱敏后的政府采购合同数据。
(八)加强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采购人督促专家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端口,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逐项打分评价。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评价工作的,系统将不再允许提交评价。此项工作已纳入了对各单位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工作指标。
(九)严格开展政府采购检查。按照全覆盖、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区财政局将优先选取年度采购金额大、投诉举报多等单位作为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象,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常态化检查督促各单位提升政府采购水平。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