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申报条件 | 补贴申报流程 | 发放 时间 |
发放 方式 |
主管 部门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
1 | 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采取资金直接发放方式,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 |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
1.移民向所在村社书面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依据; 2.村社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的表格和规定,填写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 3.三方认可的移民户核定登记卡(移民户主、所在村(社)、所在镇(街)签章),经两次以上张榜公示(村、镇(街)两级公示;每次3天)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经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审定。 4.通过系统发放补贴。 |
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023-62955519 | |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06〕316号) | |||||||||||
2 | 三峡城镇移民困难补助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三峡城镇移民采取资金直接发放方式,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 | (一)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 (二)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 (三)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 (四)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 |
1.一年一申请,移民向所在社区书面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依据; 2.一年一公示,社区及区农业农村委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的表格和规定,填写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张榜公示。 3.一年一审核,所在社区、镇(街)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4.一年一发放,审核通过后每年9月底前通过系统发放补贴。 |
每年9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023-62955519 | |
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南岸区初稿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8〕83号) | |||||||||||
3 | 农机购置补贴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具从事相关农业生产活动。 | 1.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2.审验公示信息。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南岸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程》(南岸农发〔2020〕178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其中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二次核实;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二次现场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及时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
实时发放,根据申报时间而定。 | 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023-62919449 | |
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77号) | 将本年度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之和除以已核定的2023年粮食种植面积,得到2024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34.815元/亩 | 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且种植粮食作物。 | 1.各镇街收集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 2.对收集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进行镇(街)、村、社三级公示; 3.各镇街将公示无误的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报备; 4.区财政局根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各镇街上报的承包耕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明确当年的补贴标准,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 5.各镇街对所有承包耕地种粮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镇(街)、村、社三级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7.补贴资金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 |
6.30前 | 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023-62919449 | |
2.《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南岸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岸农发〔2024〕67号) | |||||||||||
5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关于做好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2018—2019年接续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 20元/亩·年 | 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农户。 | 截止当年度自查验收后,保存合格的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 | 每年10月初由各有关镇街组织所在村核实现有退耕还生态林保存面积,镇街自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林业局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 每年度12月底前 | 各乡镇组织当年度退耕还林自查验收,梳理汇总形成自查报告,并对兑现面积、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补助资金花名册上传到“一卡通”系统,经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系统一次性兑付。 | 区林业局 | 023-62899123 | |
6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原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16元/亩·年 | 南岸区公益林区划范围内,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截止当年度自查验收后,保存合格的公益林。 | 每年10月初由各有关镇街组织所在村核实现有集体及个人公益林保存面积,镇街自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林业局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 每年度12月底前 | 各乡镇组织当年度集体及个人地方公益林自查验收,梳理汇总形成自查报告,并对兑现面积、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补助资金花名册上传到“一卡通”系统,经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系统一次性兑付。 | 区林业局 | 023-62899123 | |
7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17〕84号 | 按政策规定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户。 | 区级验收合格。 | 镇街自查验收-报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审核上卡。 | 验收当年 | 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区林业局 | 023-62899123 | |
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5.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独生女1560元/年/人;2.独生子和双女1080元/年/人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①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②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本人1933年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卫生健康委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 一卡通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62988181 | |
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5.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6.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4〕3号) |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10320元/人/年;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2960元/人/年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市户口;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卫生健康委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
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 一卡通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62988797 | |
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 1.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 2.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发〔2023〕64号)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5000元/人/年 | 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新增对象。 |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且未领取过失独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的新增对象。 | 镇街通过系统、走访调查核实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新增对象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上报名册。 | 6月底前 | 一卡通 | 区卫生健康委 | |||
10 | 023-62988797 | ||||||||||
1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 |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人员)的应计算分类重点保障金额。 | 城乡低保对象。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 |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下月起按月发放。 | 每月10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62820980 | |
2.《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22〕128号) | |||||||||||
3.《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
1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2024年9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 | 特困人员。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下月起按月发放。 | 确认之日下月10日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 通过银行,将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 区民政局 | 023-62820980 | |
1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临时救助金 |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民发〔2018〕14号) |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按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 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 | 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 通过银行,将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 区民政局 | 023-62820980 | |
14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每人每月200元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 | 具有南岸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南岸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申请人前往镇街统一申请办理。 | 每月10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62832213 | |
15 | 残疾人两项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具有南岸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 申请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渝快办”等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10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62806650 | |
16 |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享受低保的残疾人。 | 具有南岸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申请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渝快办”等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10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62806650 | |
1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 2019 〕18 号) | 1625元/月/人 | 满足保障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 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 已满 18 周岁、 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 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 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 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 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 服刑 6 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 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 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 6 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在渝民发〔 2019 〕1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 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 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 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 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 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孤儿扩大发放范围: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 申请 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 委会等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政府 (街道) 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一) 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颁发的第二代 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三) 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 (四)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 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 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 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八)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等; 三、 复核 乡镇政府 (街道)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 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确认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将申请儿童有关信息录入“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孤儿: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⒈ 监护人申请。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⒉ 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⒋ 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
每月10号 | 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区民政局 | 023-62806650 |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 〕5 号) | |||||||||||
3.《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
4.《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
5.《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 |||||||||||
18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1.《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南委办[2010]72号 2.《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类民政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1〕14 号 | 民政对象:1.元旦、春节慰问400元/人次,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慰问费20元;2.年满60岁以人老人重阳节100元过节费。以上对象身份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 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失独人员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 | 符合政策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 |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10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62801031 | |
19 | 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 1万元/人/学年。 | 辖区符合保障条件年满18周岁的孤儿身份的儿童。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每月10号 | 一律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孤儿本人的银行卡 | 区民政局 | 023-62806650 | |
20 | 低保边缘人口 |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类民政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1〕14 号; | 元旦、春节慰问400元/户。 | 低保边缘家庭。 | 符合政策条件特殊困难家庭。 |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10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62806650 | |
21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2024年1-5月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6月以后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就业地(网络配送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在参保地任一街镇)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在次年3月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 5-7月 | “一卡通”发放 | 区人社局 | 023-62907844 | |
22 | 低保就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请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预计2025年享受低保就业补贴1人,发放低保就业补贴0.5万元。 |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 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 | 每季度首月发放上一季度 | “一卡通”发放 | 区人社局 | 023-62907844 | |
23 | 中职国家奖学金 | (渝财规【2022】6号)《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6000元/生/年。 |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下同)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
1.召开预备会。 2.开展评审工作。 3.形成评审报告。 4.审定评审报告。 5.上传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 |
年底 | 一卡通 | 区教委 | 023-62825933 | |
24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渝财规【2022】6号)《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2000元/生/年,其中脱贫家庭学生3000元/生/年。 |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户籍(不含县城)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凡在我区中职学校就读,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户籍(不含县城)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学生申请 2.学校审核 3.区教委(资助中心)审批 4.数据上报 5.发放资金 (1)学校导入初始数据 (2)学校初审 (3)区教委审核(资助中心) (4)区财政审核 (5)区教委(资助中心)上卡发放) |
每月考勤后 | 一卡通 | 区教委 | 023-62825933 | |
25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重庆市财政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助学金一档:3000元/年/人; 助学金二档:2000元/年/人。 |
脱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学生、困难残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其他(因灾、因病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学生申请 2.学校审核 3.区教委(资助中心)审批 4.数据上报 5.发放资金 (1)学校导入初始数据 (2)学校初审 (3)区教委审核(资助中心) (4)区财政审核 (5)区教委(资助中心)上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区教委 | 023-62825933 | |
26 |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 |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小学1250元/年/人; 中学1500元/年/人; 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2640元/年/人。 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小学625元/年/人; 中学750元/年/人。 |
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其他(因病、因灾、因残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学生申请 2.学校审核 3.区教委(资助中心)审批 4.数据上报 5.发放资金 (1)学校导入初始数据 (2)学校初审 (3)区教委审核(资助中心) (4)区财政审核 (5)区教委(资助中心)上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区教委 | 023-62825933 | |
27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受灾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 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严格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 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 原则上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 区应急局 | 023-62980922 | |
28 | 自然灾害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者一般损坏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者一般损坏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
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区应急局 | ||||
29 | 南岸区因灾应急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 区应急局 | ||||
30 | 南岸区自然灾害过度期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 区应急局 | |||||
31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 | 区应急局 | |||||
32 | 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补助 | 南岸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南岸建通〔2022〕116号) | 保障对象的农村C级危房改造区级补助按照1.7万元/户,农村D级危房改造(无房户新建住房)区级补助按照4万元/户执行。同时,申报纳入市级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争取上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另按照我区农房标准图集或镇(街道)统一的风貌要求改造危房可享受风貌改造区级补助1.7万元/户。 | :唯一住房且经鉴定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唯一住房且经鉴定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镇(街道)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身份认定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一卡通”方式直接转账到农户本人银行卡或者存折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62988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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