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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693H/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南岸财文〔2023〕729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3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4-01-0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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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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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建设发展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南岸财文〔202121号)同步废止。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附件:1.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渝财规〔202310文印发

      2.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31225

附件1.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渝财规〔202310文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复印机

A02020100


5

投影仪

A02020200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8

A3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9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10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11

A4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12

3D打印机

A02021005


13

票据打印机

A02021006


14

条码打印机

A02021007


15

地址打印机

A02021008


16

其他打印机

A02021099


17

LED显示屏

A02021103


18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9

扫描仪

A02021118


20

碎纸机

A02021301


21

乘用车

A02030500


22

电梯

A02051227


23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4

空调机

A02061804


25

家具

A05010000


26

用具

A05020000


27

复印纸

A05040101


28

基础软件

A08060301


29

支撑软件

A08060302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30

应用软件

A08060303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31

其他计算机软件

A08060399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C服务类


32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33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34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为集采目录

35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6

印刷服务

C23090100


37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38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注: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中的“编码”、“品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规定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2

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号:渝财规〔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011年,为扩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我市统一将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划分为集采目录。

2017年,我市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每两年制定一次《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9年,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的集中采购项目并可以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

2020年,我市按照要求,对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在《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增加了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等4项品目,制定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从202111日起执行,沿用至今。

2022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部分品目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集采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现需再次修订《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以达到财政部关于逐步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作部署要求。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此次印发的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对采购限额和标准、目录内容、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为50万元(含本数)、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含本数)以及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200万元(含本数)。

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就应当进行政府采购,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就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没有达到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目前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上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包含货物类和服务类,不含工程类。与2020年制定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对比,主要是品目范围、编码及名称有调整。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等4项品目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将其余保留品目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修订后,我市集采品目范围将与财政部现行《目录及标准指引》完全一致。

(三)《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采购人应当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强调压实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将政府采购政策结合采购项目进行落实,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此次《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全市集采目录以内的框架协议采购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多次且单笔未达到5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因此,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我市《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内品目的框架协议采购,在具体实施之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五)此次《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还新增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事项。明确采购人可以跨级次、跨区域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级次、跨区域承接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该新增事项是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推动集中采购机构打破局限、转变观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通过竞争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采购代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有助于我市探索建立高效有序的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激励机制。

三、《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变化对比表

此次印发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品目是按照财政部

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对应细化更新的。具体新旧对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原品目

原编码

调后

序号

调后编码

调后品目

1

服务器

A02010103

1

A02010104

服务器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2

A02010105

台式计算机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A02010108

便携式计算机

4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60101


删除

平板式计算机

5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4-12

按功能分别细化对应为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和“A02021005 3D打印机”、“A02021006票据打印机”、“A02021007条码打印机”、“A02021008地址打印机”、“A02021099其他打印机”

6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7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8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13

A02021104

液晶显示器

9

扫描仪

A0201060901

14

A02021118

扫描仪

10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5

A08060301

基础软件

11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16

A08060302

支撑软件(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7

A08060303

应用软件(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8

A08060399

其他计算机软件(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2

复印机

A020201

19

A02020100

复印机

13

投影仪

A020202

20

A02020200

投影仪

1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21

A02020400

多功能一体机

15

LED显示屏

A020207

22

A02021103

LED显示屏

16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23

A02020800

触控一体机

17

碎纸机

A02021101

24

A02021301

碎纸机

18

乘用车

A020305

25

A02030500

乘用车

19

客车

A020306

A02030500

乘用车

20

电梯

A02051228

26

A02051227

电梯

21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7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

22

空调机

A0206180203

28

A02061804

空调机

23

医疗设备

A0320


删除

医疗设备

24

消防设备

A032501


删除

消防设备

25

家具用具

A06

29

A05010000

家具

30

A05020000

用具

26

复印纸

A090101

31

A05040101

复印纸

27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32

C17010200

网络接入服务

28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33

C2312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9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4

C23120302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30

印刷服务

C081401

35

C23090100

印刷服务

31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36

C21040000

物业管理服务

32

人寿保险服务

C150401


删除

人寿保险服务

33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7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4

云计算服务


38

C16040000

云计算服务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通知》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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