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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3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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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南岸发改〔2024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粗放式和浪费用水现象较为普遍,水资源处于严重匮乏状态。农业作为用水大户,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节水潜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业水价收费标准,能够对农业用水价格管理进行规范,保障供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统筹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助于推动农业节水以及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并且总体上不会给农民增加负担。

二、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令)。

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区县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

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农业水价价格管理形式。确定我区农业水价采用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以及小型水利工程的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于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归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的情况,以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了供水价格协议的,其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部分是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农业水价推行差别化价格机制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的用水类型进行区分,实施分类水价,同时对提水灌溉和自流灌溉的供水价格加以区分。

提水灌溉供水价格:粮食作物为 1.01/m³,经济作物为1.04/m³ 、养殖业为1.07/m³ ;自流灌溉供水价格:粮食作物为 0.15/m³,经济作物为0.18/m³ 、养殖业为0.21/m³ 。 并明确农业水价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三部分是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改革要求,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权线、耗水警戒线)划定阶梯水价。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权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权线以上,耗水警戒线及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第四部分是执行时间。明确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水费征收方式,要求农户按用水量交费。强调价格公示要求,便于执法部门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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