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及清单>权力清单
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
日期:2021-02-28 14:15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1-02-28 14:15
字号:
分享:
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行政权力清单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社会信用综合服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服务 区县级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内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节能工作违法行为查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 区县级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内项目变更招标方案核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服务 区县级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渝府令第280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的;(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三)未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的;(四)未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价格鉴证及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裁决 区县级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外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服务 区县级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特许项目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对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七条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区县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行政权力 区县级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区县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