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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涂)行罚决字〔2024〕56号
日期:2024-08-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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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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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涂)行罚决字〔2024〕56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8月2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南岸区*********家中以***方式吸食*毒和麻*。2024年8月27日13时许,民警在南岸区迎龙镇*******将其抓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毒阳性。陈某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现场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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