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镇)行罚决字〔2024〕133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8月26日21时许,违法嫌疑人罗某某伙同袁某某、徐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电建小区********房间内,以***方式吸食毒品*毒、*古。2024年8月26日23时许,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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