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广)行罚决字〔2024〕6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9月25日,违法行为人吕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46号附5号,以出借本人名下银行卡的方式协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吕某某出借的银行卡为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20204044****。吕某某从中牟利3400元。2024年9月26日上午,吕某某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吕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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