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4〕143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经其前同事介绍以每张电话卡***元的好处费为由,用自己的身份办理了四张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共计获利***元。该四张电话卡开户地均显示在南岸区*****直销渠道,卡号分别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