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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190号
日期:2024-10-1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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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190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9月17日9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N****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岸区******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4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2024年9月19日10时30分许,南岸区交巡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核查到李某某曾于2012年12月1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查获,后于2012年12月24日被该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醉驾属于严重酒驾行为,该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醉驾前科刑事判决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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