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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191号
日期:2024-10-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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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19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7月17日20时39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路段被我局在此设卡的交巡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东南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其血检结果是122.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醉酒驾驶属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经查该陈某某在2015年9月2日在南岸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后于同年12月1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现其行为亦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检鉴定文书、辨认车辆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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