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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229号
日期:2024-11-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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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22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20时18分许,违法行为人唐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2****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岸区黄明路****路段被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在盘查中发现唐某某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经查询,唐某某2024年7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处罚,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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