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23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0月4日2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被我局在此设卡的交巡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测试结果是2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该蔡某某于2024年6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岸区交巡警支队查获后于同年6月19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合格证和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酒驾前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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