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4〕361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9月7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廖某某伙同霍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房间,采用***方式使用*毒。2024年9月11日下午,廖某某、霍某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某某、霍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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