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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峡)行罚决字〔2024〕54号
日期:2024-10-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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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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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峡)行罚决字〔2024〕54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同年8月12日,汪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2024年10月6日,汪某某接峡口派出所民警电话投案自首,对其非法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汪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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