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长)行罚决字〔2024〕157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8月13日,郭某某报警称液压破碎锤在*******附近被盗,(*******************************购买的二手机器,无发票,经估价金额为****元。经侦查,傅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0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对傅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号:渝南检刑不诉*********号;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下达检察意见书,文书号:渝南检刑行意********号,需对傅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傅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指认、赃物指认、视频监控指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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