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镇)行罚决字〔2024〕169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4月7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骆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溯源阁*****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杨某发生抓扯,抓扯中骆某某用随手携带的手机砸到了杨某头部,造成杨某头部受伤,经南坪镇派出所委托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骆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被侵害人杨宏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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