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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257号
日期:2024-12-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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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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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257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1月10日23时49分许,向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M的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从南岸区***附近出发,经江南大道、行驶至至南岸区响水路口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检结果为109.8mg/100ml。该向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南岸区公安分局已对向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经查向某某在2015年3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石柱县交巡警大队处罚,因醉酒驾驶属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向某某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某某的陈述、交通处罚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照片、酒精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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