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258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2月19日13时55分许,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mg/100mL。经查询,陈某某于2024年6月29日因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查获,后于2024年7月25日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陈某某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醉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公告信息查询、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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