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长)行罚决字〔2024〕18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16时许,一群众匿名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长生桥派出所举报*************附近有吸毒人员出没,随即民警前往附近进行巡查。2024年12月18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将违法行为人卢某某查获。经询问,卢某某供述其两三个月前吸食过毒品,时间地点方式均已忘记。该卢拒绝接受尿液检测,经对卢某某毛发初筛检测结果呈*啡阳性、*毒阴性。经民警采集卢某某的头发样本,后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经鉴定,卢某某的毛发中检测出O6-单一酰吗*成分,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卢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检验报告、毛发初筛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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