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3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22时15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岸区花园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经查询,刘某某2024年9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获,后于2024年9月10日被该支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调取的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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