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4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22时36分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岸区******路口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4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经核实,渝AB*****的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但案发时未从事营运活动。经查询,刘某某2023年3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岸区交巡警支队查获,后于2023年4月7日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供的未从事营运活动记录、辨认笔录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酒驾前科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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