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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5号
日期:2025-01-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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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1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朋友胡**(音)的重庆市南岸区***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与胡**(音)、蝴*(音)一同吸食*毒。2025年1月10日10时许,杨某某被我所民警抓获归案。经尿液检测,杨某某尿液呈*毒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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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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