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长)行罚决字〔2025〕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1月初(具体时间不详)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两江喜事汇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里采用***方式吸食海*因。2025年1月10日上午李某某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随后我局民警对其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毒呈现阴性,吗*呈阳性。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其于2025年1月初(具体时间不详)在重庆市南岸区两江喜事汇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里吸食海*因的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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