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6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1月3日20时36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P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2025年1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经查,该罗某某2019年7月27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岸交巡警支队查获,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处以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罗某某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资料、血检委托及受理资料、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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