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5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1月18日9时44分许,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W****的小型轿车行至重庆市南岸区*****体育馆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8mg/100mL,已达饮酒驾驶标准。经查钱某某2012年9月10日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9月14日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属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钱某某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钱某某的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调取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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