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铜)行罚决字〔2025〕1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1月初,违法行为人崔某某良从网上购买一把管制刀具后放在其驾驶的车辆(渝******)上,于2025年1月11日晚在南岸区南坪西路**********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崔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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