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令处。负责对全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督办、信访、公文、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情报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公众报警、紧急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投诉;负责分局局长公开电话的受理;负责公众违法犯罪举报的受理。
三、政治处。负责全局队伍建设;负责全局人事调配、警衔管理、教育培训、公安宣传、妇委团委建设等工作。
四、纪律检查室。协助分局党委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五、警务保障处。负责公安经费资产管理、装备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基本建设和应急保障等警务保障工作。
六、警务督察支队。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督办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承担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联系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工作等。
七、审计室。负责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法活动财物专项审计等各类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并对基建项目、货物及服务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八、科信科。负责全局应急通信、视频图像建设、运维、保障工作;负责全局网络规划、建设、维护工作以及信息中心机房及内部软硬件建设与运维;负责信息网络安全与科技管理工作。
九、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负责打击金融、商贸、涉税、假币、涉众型等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配合区级职能部门开展经济金融风险防范;协调和指导全区各类经济案件的案侦工作。
十、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全区治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组织指导监管枪支及危爆物品、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保安服务业;组织监督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场所人员聚集活动治安保卫;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内部安全保卫和客运汽车、出租车治安管理;组织指导开展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社区警务工作、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户籍、流动人口;管理制发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十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牵头指导全区刑事案件的侦查打击;对全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撑;为全局民警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提供业务培训。
十二、出入境管理支队。承担内地居民因私出入境和境内持普通护照外国人居停留、签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受理、审批;承担部分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受理事务;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和港澳台人员来内地(大陆)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等。
十三、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和监察工作;侦办涉网违法犯罪案件;防范和查处其他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十四、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负责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十五、拘留所。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对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执行拘留。
十六、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和教育工作。
十七、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侦办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驾管政务服务等工作。
十八、法制支队。负责全局刑事、行政案件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和刑事复议复核案件;负责内部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负责法制培训、考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等。
十九、禁毒支队。负责全区预防、打击毒品犯罪。
二十、特警支队。参与处置区内各类暴力恐怖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暴乱骚乱事件、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以及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等。
二十一、食药环侦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涉及食药环森领域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和集中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