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全区内所有道路均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道路,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如需通行须事前向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需跨区运输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实行A、B证分类管理, A类为重点控制线路通行证, B类为常备通行线路通行证(具体办理规定见附件)。
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重点控制通行线路
明确以下路段为重点控制通行线路:
(一)南滨路;
(二)响水路-南坪东路、南坪西路(响水路路口至万寿路路口)-万寿路-南城大道及其以内区域;
(三)广福大道;
上述路段以外的其它城区商圈、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区内饮用水源地的道路均为重点控制通行区域。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备通行线路
明确以下路段为常备通行线路:
(一)开迎路-峡江路-朝天门大桥;
(二)绕城高速迎龙收费站-茶园大道
(三)内环茶园立交-玉马路;
(四)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立交;
上述路段以外的其它道路(除重点控制通行路段),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集中、路段固定、交通标志齐全、交通管控能力较强的特性,也可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备通行线路。
四、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物质或物品。涉及民生的液化气、散装汽油等少量危险品的运输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实施前的其它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危货车辆通行证办理规定
区公安分局 区经济信息委员会
区交通局 区商务委员会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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