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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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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000450445875N/2023-00008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6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9-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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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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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的通知

渝公规〔20232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已经市公安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2361

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犬只个体识别,是指标注犬只生物个体唯一性信息、读取标注信息等识别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和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由执业兽医对犬只通过植入电子标识进行犬只个体识别。犬只因体弱(小)、患病、繁育幼犬等生理原因暂不宜植入电子标识的,经执业兽医诊断并出具相应诊断证明,可以待前述情况消除后再植入电子标识。

因犬只生理原因暂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

鼓励养犬人对已经实施电子标识植入的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鼓励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个人对犬只通过植入电子标识或者生物技术识别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第四条本市犬只电子标识采用动物射频识别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其记载的数据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采集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后应当编制具有唯一性的代码。

第五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获取的犬只电子标识数据信息或者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代码。

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管理时,应当记载养犬人提供的犬只电子标识数据信息或者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代码,并且在养犬登记证明上注明。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读取犬只电子标识数据信息的设备。

养犬人可以通过公安派出所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读取电子标识数据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涉犬违法犯罪案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犬只进行生物技术识别。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犬只生物技术识别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生物技术识别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八条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重新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公安机关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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