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公规〔2024〕3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1月24日
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行为
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机关对违反《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一部分总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裁量基准列表如下。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置设施、器材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客运、旅游、餐饮娱乐、加油等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2.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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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2 |
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客运、旅游、餐饮娱乐、加油等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 4.造成治安案件发生的; 5.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2.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3.造成秩序混乱的; 4.造成刑事案件发生的; 5.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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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3 |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广播设施、出入通道,水域场所未按规定保持出入通道畅通,水域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设置广播设施,分开设置出入口通道,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2.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3.造成人员冲突、拥挤、踩踏等事件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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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4 |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张贴安全须知,水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 4.造成治安案件发生的; 5.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2.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3.造成刑事案件发生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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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5 |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设施设备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三)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有关设施设备。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2.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救援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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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6 |
水域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 4.造成治安案件发生的; 5.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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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2.造成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3.造成人员冲突、拥挤、踩踏等事件的; 4.造成刑事案件发生的; 5.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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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7 |
客运船舶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客运船舶应当对住宿的旅客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如实准确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二人(次)以下的。 |
从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三人(次)以上九人(次)以下的。 |
一般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1.未按规定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十人(次)以上的; 2.未按规定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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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8 |
客运船舶未按规定报送登记信息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信息。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报送、传输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 |
从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送、传输登记信息三人(次)以上九人(次)以下的。 |
一般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1.未按规定报送、传输登记信息十人(次)以上的; 2.未按规定报送、传输登记信息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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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9 |
举办非大型活动未按规定报告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水域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七日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配备安全工作人员,配置救生设施设备。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安全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水上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或者在其他水域(沿岸范围)举办每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且不满一千人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放生等慈善活动,游泳、潜水、龙舟、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水上活动。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安全责任人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2.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死亡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0 |
举办非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水域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七日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配备安全工作人员,配置救生设施设备。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危害后果之一的: 1.造成人员轻伤以下的; 2.造成财物损失十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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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形之一的: 1.拒不停止活动的; 2.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造成财物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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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1 |
举办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轻微伤以下的; 2.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轻伤的; 2.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不包含本数)。 |
一般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溺水失踪,或者重伤以上的; 2.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3.不处置、不报告事故情况致使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不处置、不报告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5.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2 |
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2.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拆除障碍物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3 |
聚众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聚众实施的,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轻 |
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一般 |
对组织者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2.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拆除障碍物的; 3.组织十人以上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组织者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4 |
强行进入船舶限制进入舱室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违法行为人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2.持械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的; 3.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4.妨碍船舶航行或者阻扰船舶正常作业的; 5.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违法行为人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5 |
非法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违法行为人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七百六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2.妨碍船舶航行或者影响船舶正常作业的; 3.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违法行为人处七百六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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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6 |
擅自在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打捞物品价值一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追缴违法所得财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打捞物品价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 |
一般 |
追缴违法所得财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打捞物品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追缴违法所得财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7 |
非法隐匿、留用违禁物品,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2.违禁物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不报告的; 3.违禁物品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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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 |
适用条件 |
裁量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8 |
非法在洪峰期间漂流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违法行为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漂流,是指自然人及其利用各种载体,借助江河水流进行漂浮流动的活动,包括顺江而下的游泳活动,利用游泳圈、车轮内胎、筏子等载物进行的放滩活动,以及利用无动力装置的橡皮艇、皮划艇、滑水板、冲浪板、桨板等载具进行的漂浮流动活动。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 2.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 |
一般 |
对违法行为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包含本数)。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的江河漂流的; 2.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上岸的; 3.妨碍船舶航行或者影响船舶正常作业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违法行为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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