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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算/决算>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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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8-03-02
  • [ 发布日期 ]
  • 2018-03-02
南岸区公安分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2018-03-0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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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3-0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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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1、南岸区公安分局含机关单位21个,看守所1个,拘留、戒毒所1个,派出所18个。

2、公安分局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我区社会治安动态,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三)负责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本局及基层部门执法工作。(四)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处置。(五)管理、承办出入境工作。(六)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七)负责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九)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十)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及保卫组织的建设。(十一)组织实施对来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市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二)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等服务。(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3611.9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3611.98万元,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8960.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491.26万元,比2017年增加8978.3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新增预算有公用经费万元5232万元、养老保险职业年金3593万元、住房公积金110万元等,主要用于公安行政运行、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19120.72万元,比2017年减少17.64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治安管理、禁毒管理、拘押收教场所管理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南岸区公安分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276.35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减少162.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比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7.47万元,比2017年减少17.5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减少接待次数及人数,降低接待费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37.58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46.42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控制公务车辆燃油费和维修费开支;公务用车购置费121.29万元,与2017年相比较大致持平。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161.6万元,比2017年经费预算增加5232万元,增长88%。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38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4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9120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05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216万元,在建工程3085万元,固定资产22146万元,无形资产610万元。固定资产与上年相比,比年初数20913万元,新增了1233万元,新增5.9%,主要原因是南岸区应急联动指挥建设转固。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汽车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34057 8216 22146 1798 8640 0 11708 0 3085 610 0

三、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2018-02-28

附件:南岸区公安分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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