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供销社: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0〕44 号),为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共同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渝财农〔2005〕39 号)废止。
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4 年 5 月 9 日
附件
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组织改革发展,依托供销合作 组织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和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参与农业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全市供销合作组织服务“三农” 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渝 府发〔2010〕4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 于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销合作组织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合作 社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各级供销社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 组织联合会或各类涉农协会组织。
第四条 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通过直接补助项目方式,用 于供销合作组织发展,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供销总社负责 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五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规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三)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四)为农民群众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与各级供销合作社有资本关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符合“自愿、平等、民主”原则的组织章程。
(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要求。
(四)能够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五)能够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六)能够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七)示范作用好,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七条 各类涉农协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成员以农民群众或农民群 众的经济组织为主体。
(三)以服务现代农业、服务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宗
旨。
(四)服务对象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主,以提高农民 群众现代农业生产素质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八条 供销组织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基层供销合作社 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 民组织化程度和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等涉及自身为农服务能力 提升的项目;补助各类涉农协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流通 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扶持内容:
(一)农业技能和技术推广,组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成员开 展专业化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技能培训,开展各类涉农应用技 术推广服务。
(二)农机综合服务,提供和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操作服务。
(三)建设庄稼医院,开展农化服务、测土配方施肥。
(四)农业信息服务,为区域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气象、农业技术、统防统治等实用信息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农村综合服务,日用消费品和农资商品销售,提供农产品收购、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政务代办等其他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网点设施设备购置和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
(六)农产品购销服务,开展农产品收购、销售、电子商务、 农超对接等促进区域内农产品流通活动。
(七)设施设备购置,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开展 农业技术、农机、农业信息、庄稼医院等各类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购置。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项目扶持内容:
(一)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现代农业技术、管理技能、市场 营销、农产品安全生产等培训。
(二)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科技企业等进行合作, 聘请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农业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实施农业标准化,开展农产品认证,用于提升农产品安全水平的生产活动。
(四)农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产品包装、电子商务等 农产品市场推广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各类涉农行业协会项目扶持内容:
(一)组织会员开展农业技术、技能培训。
(二)组织会员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各类促进农产品流 通、销售,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活动。
(三)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化率等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核、公开透明的原则 实施。市供销总社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区县(自治县) 供销社、财政部门共同完成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并 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供销总社会同市财政局 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市供销总 社,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向成员公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成员共同所有。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要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严格 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供销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组织发 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参照本办法设立“供销合作 组织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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