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近年来,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执行市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集团内部担保无序开展、担保规模增长过快、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发生额、担保总额、担保余额、风险防控措施、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净利润为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或参股金融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企业融资担保事项应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重点监管线、净利润为负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企业,年末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控股子企业的其他小股东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代为履行按股比担保责任,担保费应由小股东自行承担。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决策,对特别监管类企业(名单另行通知)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类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管理台账,适时更新、跟踪管理,建立风险分类识别和防范机制,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增信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情况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本通知明确需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实施的担保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的融合。
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违规担保事项、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检查、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等的监督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要求,并随2021年决算报送市国资委。原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授权行使担保管理有关权利。代管企业融资担保事项视同子企业进行管理。
附件:对外担保事项备案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对外担保事项备案表 | |||||
(金额单位:万元,两位小数) |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
担保人 |
所属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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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对象 |
担保对象性质 |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集体□私营□外商 □其他 | |||
担保时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担保金额 |
万元 | ||
融资担保余额 占净资产比例 (含本笔担保) |
1.集团总融资担保余额万元,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万元,占比% | ||||
2.本企业融资担保余额万元,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万元,占比% | |||||
备案事项 | |||||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
1.担保对象为本企业的:□子企业/□参股企业; 2.担保对象具体情况: □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 □连续三年及以上净利润为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 □资不抵债 □其他 | ||||
□对金融子企业或参股金融企业提供担保 |
1.本企业是否为金融企业?□否; 2.担保对象为本企业的:□子企业/□参股企业; 3.担保对象所属行业为:(行业代码+行业名称)。 | ||||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 |
1.本企业为担保对象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实际控制子企业; 2.担保对象对担保人的持股比例:%。 | ||||
□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
1.是否为担保事项特别监管企业?□否; 2.本企业对担保对象的持股比例为%,担保比例为%; 3.本笔担保金额:万元,其中按股比担保万元,超股比担保万元; 4.是否提供足额且具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是/□否; (选项4若为否,请继续补充填报下列信息) 5.担保对象具体情况:□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类基金 □上市公司; 6.收取担保费用万元,占担保金额%,占超股比担保金额%。 | ||||
备案事项 情况简介 |
可附文档详细说明,需至少包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名称、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所担保对应融资情况等),担保理由,备案事项(担保时间起始、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等) | ||||
集团董事会 审批意见 |
(请附董事会决策文件) (签字并盖章) | ||||
注:1.备案事项发生后,担保人需及时填列此表,由集团在久其月度快报集团合并表层面以附件形式及时上报;
2.持股比例均按穿透股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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